(2009)莲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爱琴诉被告陈伟敏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琴,陈伟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陈爱琴,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伟敏,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康平,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琴诉被告陈伟敏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琴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50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