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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金泰构件厂与上海天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金泰构件厂,上海天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嘉善金泰构件厂,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工业园区东方路666号。诉讼代表人:蔡金良。被告:上海天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716号8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刘雄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绮,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金泰构件厂诉被告上海天骋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金泰构件厂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金泰构件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金泰构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1元,减半收取1555.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25.50由原告嘉善金泰构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