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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和房××司与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和房××司,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温州市××和房××司,道正××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金××。被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和房××司与被告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和房××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