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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暨××支行与赵××、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暨××支行,赵××,邵××,毛×,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93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街道××江北路××号。负责人:俞××。被告:赵××。被告:邵××。被告:毛×。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暨××支行与被告赵××、邵××、毛×、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暨××支行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友灿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