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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与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262号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朱××。委托代理人:祝××。被告:金××。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诉被告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6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房屋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购买坐落于杭州市朝晖××区××室房产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4月12日向被告履行了贷款义务,并且双方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2008年6月起,因被告开始逾期还款,至今已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471321.36元及利息24235.06元(暂计算至2009年2月13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判令原告对杭州市朝晖××区××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经查明,被告已于2008年8月13日死亡,即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733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全部退还给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丽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耀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