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林彩、陈煌与郑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彩,陈煌,郑定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吴林彩,农民,住浦江县杭坪镇东岭村。原告:陈煌,农民,住浦江县杭坪镇东岭村。委托代理人��赵宗昌,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定顺,农民,住浦江县大畈乡明丰村郑家大古寺19号。原告吴林彩、陈煌诉被告郑定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定顺在广州经商时,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回浦江后给原告之夫陈仕良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3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37960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2月12日,以后至实际归还时的利息另计);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陈仕良生前生有两子,名为陈文军、陈煌,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两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