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商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程玉林与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林,张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商初字第2159号原告:程玉林。委托代理人:陈凯。被告:张学文。原告程玉林与被告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玉林诉称,被告张学文于2007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学文于2007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月10日。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月1日,被告张学文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月10日,之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程玉林举证的借条所载明的原告与被告张学文借贷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学文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之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玉林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50元,由被告张学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卫星审判员 黄晓海审判员 吴佩珏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