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宝花与朱瑞芳、黄允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宝花,朱瑞芳,黄允虎,黄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蒋宝花,陈镇楂林二村9组。委托代理人吴晓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瑞芳,稠城街道前大路南9弄3号。被告黄允虎,稠城街道前大路南9弄3号。被告黄彬彬,城街道前大路南9弄3号。本院在受理原告蒋宝花诉被告朱瑞芳、黄允虎、黄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宝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宝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瑞芳、黄允虎、黄彬彬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前大路70号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081119号);二、查封被告朱瑞芳、黄允虎、黄彬彬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前大路9弄3号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15758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