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徳米与赵云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徳米,赵云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0号原告黄徳米,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H区59号门2楼3街24984号摊位经商。被告赵云献,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徳米诉被告赵云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徳米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徳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