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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林芳与杜海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芳,杜海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645号原告:叶林芳,康市石柱镇前仓村花园路16号。委托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海啸,永康市芝英街道炉头村统一路58号。原告叶林芳为与被告杜海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飞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