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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传生与张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生,张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杨传生,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委托代理人陈文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华,经商,市上溪镇上溪二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生与被告张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生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传生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