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传生与张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生,张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杨传生,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委托代理人陈文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华,经商,市上溪镇上溪二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生与被告张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生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传生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