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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异昌与何贤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异昌,何贤平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89号原告:吴异昌,农民,住三门县健跳镇西边村晒场45号。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三门县健跳镇毛张村。被告:何贤平,农民,住三门县健跳镇东边村坦头片75号。委托代理人:梅敏,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三门县海游镇海游街104号。原告吴异昌与被告何贤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异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吴异昌负担。审 判 员 任周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咸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