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咸秦民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咸秦民执字第452-1号 陈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莉自觉履行调解书所达成的协议,现被抚养人陈海龙已年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咸秦民执字第45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辉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