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咸秦民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咸秦民执字第452-1号 陈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莉自觉履行调解书所达成的协议,现被抚养人陈海龙已年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咸秦民执字第45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辉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