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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台联装璜家具有限公司与盛海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台联装璜家具有限公司,盛海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75号原告:台州市台联装璜家具有限公司。江区环城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曹传宝。委托代理人:郑的。被告:盛海巧,省温岭市牧横路2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台联装璜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海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台联装璜家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台联装璜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台州市台联装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