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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咸秦执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某;李某;陈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咸秦执字第00283-1号申请人董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执行人李志敏、陈建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从2002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息3000元计算)。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七日扣押了登记在本案第三人田祝胜名下的,实际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志敏、陈建斌所有的京E·Y2296号本田雅阁小轿车壹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了该车的户籍档案),经有关部门对该车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78354元。申请人董春燕申请将该车以评估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李志敏同意并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京E·Y2296号本田雅阁车所有权归申请人董春燕所有。二、董春燕应持本裁定书到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提档、转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