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尔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嵊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尔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嵊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43号原告:浙江××尔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嵊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路。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尔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尔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国祥审判员 朱干平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