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星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星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诸暨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3号原告:海宁××星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街道星光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星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星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星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星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海宁××星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