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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与罗永红、程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罗永红,程彬,罗幸福,许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法定代表人:袁其荣。委托代理人:徐建新。被告:罗永红。被告:程彬。被告:罗幸福。被告:许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诉被告罗永红、程彬、罗幸福、许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转塘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