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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施天顺与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红色村第五村民小组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天顺,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红色村第五村民小组,王雪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00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天顺。委托代理人王满顺,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宁晓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红色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建过,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田彩娟,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祥,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雪峰。委托代理人冯宽门。上诉人施天顺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施天顺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