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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72号原告: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法定代表人:储××。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中××路。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审理原告昆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1元,减半收取1075.50元,由原告昆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鸿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