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63号原告:倪××。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军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