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与骆××、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骆××,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70号原告董××。被告骆××。被告车××。原告董××诉被告骆××、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铃铭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诉称,2008年7月16日至同年12月11日止,被告骆××称业务需要向其借款7次,共计161000元,其中141000元双方某某如逾期归还应承担逾期违约金。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161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12075元,合计173075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1000元,并支付其中141000元从2008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骆××、车××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2008年7月16日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约定到2008年8月15日前归还,逾期违约金每月2500元的事实。证据2、2008年8月27日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到2008年9月26日前归还,逾期违约金每月3500元的事实。证据3、2008年10月12日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到2008年10月26日前归还,逾期违约金每月3200元的事实。证据4、2008年10月22日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约定到2008年10月25日前归还,逾期违约金每月600元的事实。证据5、2008年11月12日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到2008年11月18日前归还,逾期违约金每月3000元的事实。证据6、2008年12月10日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证据7、2008年12月11日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证据8、婚姻状况证明1份,要求证明两被告于1998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骆××、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骆××、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7月16日至同年12月11日间,被告骆××共向原告借款7次计161000元,双方对其中141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最迟一期为2008年11月18日)及每月约10%的逾期违约金。上述债务被告至今未偿还。另查明,两被告于1998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骆××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认定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共计161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对于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对其中141000元从2008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减轻了被告的责任,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车××应共同归还给原告董××借款人民币161000元,其中141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62元,依法减半收取1881元,由被告骆××、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