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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建顺、徐建顺与被告徐文建、傅雅娟、傅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与徐文建、傅雅娟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顺,徐文建,傅雅娟,傅正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7号原告徐建顺,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安头村4组。委托代理人叶向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二区2幢2单元。被告傅雅娟,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二区2幢2单元。被告傅正浩,男,1950年4月25日,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道青岩刘村A区3幢2号。原告徐建顺与被告徐文建、傅雅娟、傅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的申请,于2009年1月5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文建、傅雅娟、傅正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顺诉称,第一、二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07年5月18日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07年8月1日借款20万元,2007年10月16日借款170万元,2008年5月2日借款5万元,共计人民币215万元,第三被告对此进行担保。原告多次要求���一、二被告归还借款,但第一、二被告至今只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余款分文未付;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义务。为此,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18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徐文建、傅雅娟、傅正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傅正浩以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第2幢17单元1701室作担保,并将该房的买卖合同一份交给原告保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文建、傅雅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可以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合理,予以支持。设定抵押权,首先要求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依法有权处分,抵押权人才能在债务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自主地处分抵押财产从而优先受偿,被告傅正浩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证明其有权取得合同中所指定房屋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性的利益,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时,将该房屋进行抵押无效,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人有主要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傅正浩应对原告徐建顺无法收回的借款本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确定抵押人傅正浩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中7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其他不合理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徐文建、傅雅娟、傅正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建、傅雅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徐建顺借款18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傅正浩对上述借款中被告徐文建、傅雅娟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最高额不超过本金75万元。三、驳回原告徐建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文建、傅雅娟、傅正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孙建英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