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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宏南、姚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秀梅,衢州市衢江区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285--1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安路20号国税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国平,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南,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西区30幢313室。被告:姚秀梅,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水人家6号楼3单元401室。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甘里镇黄山村。法定代表人:周宏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宏南、姚秀梅、衢州市衢江区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衢州市衢江区鸿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三被告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周宏南、姚秀梅、衢州市衢江区宏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或资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