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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倩担保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58号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法定代表人李维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艺,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倩。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倩担保债务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