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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韩愈大街。法定代表人:刘世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西路中房开发*号楼。代表人:邱利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最高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是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保险标的物系运输工具,且事故发生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最高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