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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玲珍与赵勤生、王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珍,赵勤生,王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朱玲珍,街道鹤田村12组。委托代理人叶向明、钱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赵勤生,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10幢1号。被告王云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10幢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朱玲珍诉被告赵勤生、王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玲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朱玲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勤生、王云芳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义驾山西街22号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