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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39号原��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志 远审 判 员 石��强代审判员 汤 小 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