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城区振兴纱线厂与叶××、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城区振兴纱线厂,叶××,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苏州市××城区振兴纱线厂,住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村。法定代表人:徐××。被告:叶××。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城区振兴纱线厂与被告叶××、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叶××于2009年1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