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621号原告:林××。被告:欧××。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