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鹿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621号原告:林××。被告:欧××。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