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梅××与大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大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梅××。被告:大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时代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大众××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