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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梅××与大众××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大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90号原告:梅××。被告:大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时代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大众××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