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48号原告:邵××。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罗×。原告邵××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诉称:2008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月息2分,利息每月2200元,按月支付,并立借据一份。但被告借款后,至今只支付4个月利息,未能按约每月支付利息,明示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10000元、支付11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08年9月20日起至2009年2月20日止)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载明:兹由罗×向邵××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时间一年,自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按月付息),借款人:罗×,2008年5月20日。原告起诉时间是2009年2月23日,而该借条证明归还借款本金时间是2008年5月20日。故归还借款本金时间未到,利息依附于借款本金。为此,原告现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诉请,起诉条件未成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