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新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医药有限公司,荆州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4号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青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梁××。被告:荆州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区××路。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