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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千秋建材厂与翁金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千秋建材厂,翁金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金华市千秋建材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西王村。代表人王方明,厂长。委托代理人方伟军、邵建伟,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金吐,宅镇六一村翁店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千秋建材厂与被告翁金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千秋建材厂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千秋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千秋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