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知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杰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忠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春萍。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忠良,被上诉人浙江天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春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6月9日,美国GettyImages,Inc.的委托人JohnJ.LaphamⅢ在美国华盛顿州的公证人面前签署了确认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ettyImagesChina(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公证书经我国领事馆认证。授权书所列的附件A包括Stockbyte等一百多个品牌。而Stockbyte品牌则包括本案涉及的编号为DV078055B、DV052012D、DV078066A、DV052028A、DV015004A、DV015001C等多张图片。上述图片在华盖公司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均有展示。2008年6月6日,华盖公司与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英才公司使用gettyimages旗下的图片6张,共需支付使用费3万元。同年7月25日,英才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了3万元。同年7月31日,华盖公司与新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治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新治公司使用gettyimages旗下的图片2张,共需支付使用费17000元。同年8月12日,新治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了17000元。天马公司经营的网址为www.ceorc.com的网站,在其主页面的首部,以及“企业注册”、“企业招聘”、“猎头服务”、“简历注册”等栏目上使用了上述编号为DV078055B、DV052012D、DV078066A、DV052028A、DV015004A的图片;在之后的页面上使用了编号为DV015001C的图片。起诉前,华盖公司曾向天马公司寄送过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侵权事宜,未果。华盖公司遂于2008年10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马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等民事责任。华盖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收到华盖公司的起诉状后,天马公司删除了其网站上的涉案图片。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美国与中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故美国GettyImages,Inc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华盖公司通过著作权人美国GettyImages,Inc.的授权,取得了gettyimages旗下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天马公司未经权利人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所有的www.ceorc.com网站上,使用了涉案的6张图片,其行为事实上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华盖公司对天马公司提出的侵权指控成立。二、对于华盖公司提出的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天马公司已删除了侵权图片,故该请求已无支持的必要;对于华盖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系受让而来,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受。因此,华盖公司仅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对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由于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人身权,故华盖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华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12万元是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天马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该赔偿请求不予全额支持。对于赔偿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天马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不大;天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即删除了侵权图片,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侵权情节并不严重等因素,并参考英才公司等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合理费用65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律师费5000元过高,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公证费1500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三、对于天马公司提出的“涉案图片是从大宝制作网上而非华盖公司网站上搜索到的、委托制作公司制作网站时并未告知存在问题”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在网站上使用他人作品的原则性的前提之一是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法律上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天马公司在未取得授权许可、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其行为当然构成侵权;至于图片是否来源于大宝制作网,并不是不构成侵权的法定要件。因此,天马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08年12月5日判决如下:一、天马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天马公司负担2000元、华盖公司负担830元。宣判后,华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偏离本案的客观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天马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过低,增加其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损害其合法权益,另未判令天马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亦属不当,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天马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合理。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提供。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审判决判定天马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损失15500元是否适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鉴于本案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天马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天马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注册资金数额、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并参考英才华网等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因素,酌定由天马公司赔偿华盖公司15500元,并无不当。华盖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关于在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天马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由于美国GettyImage,Inc以及华盖公司对涉案六张图片均仅享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即均系受让而来,故该项著作权权属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而不包含人身属性。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对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由于华盖公司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人身权,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华盖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520元,由华盖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伍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