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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余××、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余××,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99号原告丁××。被告余××。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余××、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