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余××、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余××,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99号原告丁××。被告余××。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余××、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