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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马××、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马××,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2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马××。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马××、孙××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马××、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3元,减半收取11,2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2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