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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剑与程学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程学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14号原告:吴剑,住开化县城关镇环城路26号。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学战,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华锋村高山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诉被告程学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诗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