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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浙江××天地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浙江××天地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徐××。被告:浙江××天地家私有限公司,498-7,住所地青田县××开发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浙江××天地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