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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茹浩芳与新浦镇余家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浩芳,新浦镇余家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610号原告:茹浩芳,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代武刚,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浦镇余家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负责人:张纪校。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浩芳与被告新浦镇余家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浩芳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浩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浩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茹浩芳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