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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龙、马千里诉被告王明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龙,马千里,王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马金龙,男,1970年6月20出生,汉族。原告马千里,男,200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未出庭)法定代理人马金龙,男,1970年6月20出生,汉族。系原告马千里之父。被告王明,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锟,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龙、马千里诉被告王明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龙、马千里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龙、马千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龙、马千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