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有限公司与桐乡××××有限公司、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有限公司,桐乡××××有限公司,沈××,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和××镇。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桐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沈××。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有限公司、沈××、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桐乡××××有限公司、沈××、周×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