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费×与钱甲、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钱甲,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90号原告:费×。被告:钱甲。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费×诉被告钱甲、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