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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毛××司与苏甲、苏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毛××司,苏甲,苏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3号原告:宁波××毛××司,央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被告:苏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被告: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毛××司与被告苏甲、苏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毛××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宁波××毛××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