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毛××司与苏甲、苏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毛××司,苏甲,苏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3号原告:宁波××毛××司,央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被告:苏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被告:苏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毛××司与被告苏甲、苏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毛××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宁波××毛××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