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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志军与河南省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程生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军,河南省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程生,罗会德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志军。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茂盛,所长。一审被告程生。一审被告罗会德。上诉人吴志军、通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与一审被告程生、罗会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杨开兰审判员  程贤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晓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