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阳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熊三菊、付跃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三菊,付跃萍,侯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阳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熊三菊。被告:付跃萍。被告:侯树年。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阳民二初字第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付跃萍、侯树年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双方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树年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龙灯新村11-1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30,000元的停止支付。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