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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熊三菊、付跃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三菊,付跃萍,侯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阳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熊三菊。被告:付跃萍。被告:侯树年。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阳民二初字第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付跃萍、侯树年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双方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树年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龙灯新村11-1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30,000元的停止支付。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