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元芝与王天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芝,王天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6号原告方元芝,经商,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胜利村。委托代理人戚曙光,浦江县民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天弟,经商,市义亭镇雅文楼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芝为与被告王天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元芝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元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元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元芝承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