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工××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中××工××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65号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中××工××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北京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工××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2元,减半收取3241元,由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