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孝诉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孝,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234号 原告刘志孝,男。 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段雅荷花园A21座。 法定代表人徐束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欣,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孝诉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863元(原告已预交),本案收取4931.50元,退回原告4931.50元。 审 判 长 王允之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