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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运华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运华,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3号原告余运华,经商,住义乌市曲苑小区7幢1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骆小宝,。被告XXX,经商,市南门街201号(麒旺服饰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运华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运华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来自